GOTS认证咨询|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编制规范--第二章 培训大纲格式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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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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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培训大纲格式与内容

  培训大纲应包括培训职责、培训路径、培训内容、培训与考核方式、培训等效、教员资格、选拔与淘汰等章节。

  培训大纲应明确核电厂组织机构中与操纵人员培训工作相关部门和岗位的具体职责。

  核电厂操纵人员原则上应依次进行:基本安全培训、现场操作员培训、操纵员培训、主控室操纵员岗前培训、高级操纵员培训和值长培训等。完成上一阶段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其中,操纵员核电基础理论、系统与运行培训可提前开展。

  培训大纲应体现安全第一的方针,内容兼顾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注重安全文化素养和行为规范的培育。核电厂应结合本电厂技术特点和运行管理要求,在培训大纲中明确各项培训具体内容、课程清单和学时,不得低于本规范第三章有关要求。课程清单应覆盖所有培训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学时以及培训和考核方式等。

  核电厂应按照本规范第四章有关要求,在培训大纲中明确每门课程的培训与考核方式及合格标准。

  教员应熟悉操纵人员培训的相关教学技术内容,熟练使用相关培训设施,并熟悉不同教学环境下的教学和考核技能。教员资格如下:

(一)理论培训教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或相关授课经验;

(二)岗前培训教员应具有相应岗位授权;

(三)新任模拟机教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持有或曾经持有本核电厂相应级别执照(或具备资审委认定的资格);2.持有或曾经持有其他核电厂相应级别执照(或具备资审委认定的资格),并完成模拟机教学相关的差异性培训。

  为保证操纵人员培训质量,有效利用培训资源,培训大纲应明确操纵人员培训的选拔和淘汰机制。在培训开始前,运用心理测试、能力素质评价等多种方式,对拟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选拔;培训过程中,对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应予以补考或重新培训。取得操纵人员执照后,未按规定参加再培训或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应取消操纵人员岗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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