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第二章 专业机构全过程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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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专业机构全过程参与
        第六条 专业机构应将评审工作贯穿到核电厂消防工程的设计、建设、验收全过程,提高评审工作深度、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全过程参与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在核电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后3个月内报核电厂营运单位。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为专业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专业机构负责审查核电厂消防施工图设计和消防设计变更。在消防单项工程施工前,应当完成该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第八条 专业机构应当对核电厂消防设备安装活动进行现场抽查和见证。主要包括:
(一)消防设施设备集中安装的区域,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消防系统阀门间、气体灭火系统气瓶间、排烟机房、加压送风机房等;
(二)核岛厂房辐射控制区等机组运行期间不能进入的区域,如反应堆冷却剂泵区域等;
(三)验收时通过常规方法无法判定是否满足消防功能的隐蔽工程,如吊顶内的喷头和火灾探测器,主控室架空地板下的电缆防火措施和火灾探测器等。
        第九条 专业机构应当对核电厂消防系统重要试验进行现场抽查和见证。主要包括:
(一)灭火系统(包括消防水生产系统);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可燃气体探测系统;
(四)防排烟系统;
(五)其他消防相关设施,如防火卷帘、防火阀、消防应急照明、消防电梯等。
        第十条 核电厂所有消防工程均需进行自验收,每个建构筑物及设施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当完成该单项工程的消防自验收。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在首个单项工程自验收前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消防自验收,消防重点部位和机组运行期间不能进入区域的消防工程,应当在自验收现场检查前10个工作日,将有关工作安排报专业机构,专业机构根据情况选点实施见证检查。
        第十一条 核电机组首次装料前,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全面实施对核岛、常规岛等有关消防工程自验收工作,保证有关消防工程满足核安全要求,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和国家核安全局的装料前审查。专业机构的评估意见和国家核安全局对消防相关系统的审查意见,在申请消防验收时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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