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第三章 验收方式和内容
第三章 验收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性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资料审查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消防初步设计评审意见问题单整改实施情况,全数检查;
(二)消防施工图审查问题单整改实施情况,全数检查;
(三)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含火灾危害性分析评价报告)与消防相关的审查问题单及整改实施情况,全数检查;
(四)经审查的消防设计变更,全数检查;
(五)核电厂消防自验收报告,全数检查;
(六)核电厂消防验收专项报告,全数检查;
(七)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全数检查;
(八)消防系统调试报告或消防自动装置检测报告及其问题单、整改记录,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
(九)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证明文件,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
(十)消防产品鉴定、检验报告,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
(十一)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或型式认可证书,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采取目视检查、现场测量和工程技术文件核对相结合的方式。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的外观质量、安装质量等进行现场查看,对涉及距离、空间要求的消防工程进行现场测量。每台机组至少抽查2个核岛建构筑物或设施、2个常规岛建构筑物或设施、3个BOP建构筑物或设施,抽查对象的选取应当结合机组的设计特点,原则上应当覆盖下述部位:
(一)核岛辅助系统相关厂房、电气系统相关厂房、应急柴油发电机厂房等;
(二)常规岛汽轮发电机厂房、电气房间、网控楼/网络继电器室、润滑油房间、主变压器等;
(三)BOP区域含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的厂房和仓库,以及集中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泵房等。
第十五条 功能性测试通过专用检查工具、仪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配合提供经标定的专用检查工具、仪器。功能性测试的项目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电气、防火分隔、火警响应等单项试验或相互之间的联动试验,每台机组功能性测试抽查数量应当不少于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