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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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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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第五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有关要求,主动向地方有关部门申报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根据各地具体规定,履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程序,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第六条 对因故未能纳入地方管理的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由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组织核电厂参照民用建筑消防管理有关要求和法规标准,开展非生产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并将审查和验收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其中应具体说明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及相关意见。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具体办法由核电集团制定。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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