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
文章来源: 国家能源局
阅读人数: 8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行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电力企业网络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
第三十一条行业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事件调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电力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行业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电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行业部门可就网络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网络攻击、恶意软件等威胁,网络安全事件开展行业通报,电力企业应当及时排查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行业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重要数据、个人信息和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7号)同时废止。
热门项目
opular It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