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认证辅导-摇篮到摇篮认证4.2节解读:限制物质规避与材料优化全指南

发布时间: 2026-04-10
文章来源: C2C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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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规避限制物质与优化材料

预期成果

产品所使用的化学品和材料需基于其优选安全属性进行有意选择。通过与领先法规对齐的限制、对受关注的化学品及功能使用类别实施限制、基于危害终点和风险的限制,逐步规避有问题的物质。在更高成就等级下,产品和工艺化学品中的材料与化学品需符合或更有利于人类和环境健康。

4.2.1 与领先法规对齐的限制

适用成就等级

青铜级

要求

青铜级:产品及其均质材料不得含有领先化学法规所限制的物质。适用来源法规中列出的阈值限制和豁免条款。
这些限制在《摇篮到摇篮认证®限制物质清单》参考文件中定义。在本5.0版本标准发布时,青铜级的来源法规包括:
  • (EC)1907/2006号法规(REACH附录XIV和XVII)
  • (EU)2019/1021号法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 2011/65/EU号指令(电气电子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限制)
  • 2009/48/EC号指令(玩具安全)
  • (EC)1223/2009号法规(化妆品)
本参考文件每年更新。有关当前限制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摇篮到摇篮认证®限制物质清单》参考文件。
关于如何定义申请认证产品中需审查的均质材料,请参见4.1节。
对于所有产品类型,产品也可通过C2CPII认可的、限制已知有毒物质使用的标准获得认证。

4.2.2 化学品及功能使用类别的限制

适用成就等级

青铜级、白银级、黄金级

要求

青铜级:需审查的均质材料不得含有或包含超过相关阈值的受关注有机卤化物(即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s)、卤化阻燃剂(HFRs)和卤化聚合物),或受关注的功能相关物质(即有机磷酸酯阻燃剂(OPFRs))。适用特定豁免条款。
白银级:需审查的均质材料中有机卤化物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1%。适用特定豁免条款。
黄金级:需审查的均质材料中有机卤化物含量不得超过需审查化学品限值(即100ppm(0.01%),若规定了具体浓度限值则按更低值执行)。

青铜级化学品及功能使用类别的适用限制

1. 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s):定义为含有至少一个全氟碳原子的氟化有机化学品。禁止使用基于PFAS的材料(包括含氟聚合物和PFAS涂层)(以下注明的豁免材料/部件除外)。若作为杂质或微量添加剂存在于非氟化有机材料中,材料中PFAS所含的碳键氟按重量计不得超过均质材料的1000ppm。
2. 卤化阻燃剂(HFRs):定义为为提高耐热/防火性或降低易燃性而添加到材料中的任何氯化、溴化或氟化物质。本限制适用于本节《摇篮到摇篮认证®限制物质清单》参考文件中列出的所有HFRs,无论其在材料中的预期用途/功能如何,也适用于为提高耐热/防火性或降低易燃性而有意添加到产品中的任何卤化物。除了青铜级4.2.1节中对特定HFRs的适用限制外,材料中任何阻燃剂(有意添加或作为杂质存在)所含的碳键氟、氯和溴,按重量计不得超过均质材料的1000ppm(以下注明的豁免材料/部件除外)。
3. 有机磷酸酯阻燃剂(OPFRs):定义为为提高耐热/防火性或降低易燃性而添加到材料中的、含有烷基链或芳基的任何磷酸有机酯。本限制适用于本节《摇篮到摇篮认证®限制物质清单》参考文件中列出的所有OPFRs,无论其在材料中的预期用途/功能如何,也适用于为提高耐热/防火性或降低易燃性而有意添加到产品中的任何有机磷酸酯物质(除非在假设暴露情况下,材料健康评估结果为a、b或c级)。请注意,本节的限制是对4.2.1节中已限制的任何OPFRs(如磷酸三(2-氯乙基)酯(TCEP))的补充。除了4.2.1节中对特定OPFRs的适用限制外,OPFR含量(有意添加或作为杂质存在)按重量计不得超过均质材料的1000ppm(以下注明的豁免材料/部件除外)。
4. 卤化聚合物:按重量计,碳键氟、氯和/或溴总含量达到10%或以上的任何聚合物均被视为卤化聚合物,因此禁止使用(以下注明的豁免材料/部件除外)。

白银级与黄金级补充说明

对于白银级,产品中需审查的均质材料中有机卤化物的百分比,等于材料中所有碳键卤原子(氯、溴、氟和碘)的重量百分比。对于黄金级,有机卤化物定义为含有碳键卤原子(氯、溴、氟和碘)的任何物质。
或者,产品可通过一项或多项C2CPII认可的标准获得认证,这些标准限制受特殊关注的有机卤化物和/或功能相关、同等受关注的非卤化物(即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s)、卤化阻燃剂(HFRs)、有机磷酸酯阻燃剂(OPFRs)和卤化聚合物)的使用。

豁免条款

对于青铜级和白银级,若需审查的均质材料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豁免遵守本要求:
1. 其在成品中的重量占比低于1%。应用于食品服务用具或纺织品(包括服装、地毯和家具)的表面涂层,不符合本豁免条件。注:食品服务用具包括任何用于烹饪、盛放、分配、容纳、包装和/或运输食品的产品。
2. 其包含在成品重量占比低于1%的部件中。
3. 材料中使用受关注的有机卤化物或功能相关化学品是满足法规要求(如防火标准)所必需的。若要申请此项豁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不存在满足该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
b. 申请人必须持续研究不使用该物质或其他x级评估物质而遵守法规的替代方法。
豁免条款1和2可适用于总重量占比不超过成品5%的均质材料。上述所有豁免条款(1-3)均不适用于黄金级要求。
对于所有等级,若均质材料同时是用于另一种面向公众销售的终端/成品的中间/输入产品,且满足以下条件,则可豁免遵守本节限制:
1. 其在5.0版本认证手册4.2.2节中被列为豁免项;
2. 其在终端/成品中的指定使用浓度,需确保终端/成品中最终均质材料所含的有机卤化物或OPFRs低于需审查化学品限值,或低于相关成就等级的限制限值。
若使用此项中间/输入产品豁免,证书中将添加免责声明如下:“为确保评估结果有效,面向公众销售的成品中,经认证的[中间/输入]产品浓度必须等于或低于[X]。认证要求仅在该条件下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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