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辅导-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修改决定核心条款及合规指引
发布时间: 2026-04-02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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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0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于2023年12月18日经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决定》聚焦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重点问题,着力增强管理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原有条例作出十七项修改,涵盖定义界定、管理职责、备案要求、处置规范、法律责任等核心方面,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强化监管效能,助力我国履行国际公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提质增效。
一、核心修改内容梳理
本次修改围绕四大核心方向展开,系统优化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全流程,确保管理工作科学合规、贴合实际需求。
(一)明确界定与国际公约对接
将第二条修改,明确消耗臭氧层物质为“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删除“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限定,便于将氢氟碳化物纳入受控范围;同时明确该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五条新增第二款,禁止将国家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指定用途,并将原有国家方案名称修改为《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精准对接国际公约要求。

(二)完善管理职责与体制
修改第四条,明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工作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监督管理,商务、海关等部门及地方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
(三)优化备案与处置管理措施
将原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合并修改,扩大备案管理范围,明确销售单位、相关维修报废经营单位、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及无需申领使用配额许可证的使用单位需按规定备案,并区分不同单位的备案层级。同时,明确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需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直接排放;要求生产、使用及附带产生该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保障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四)强化法律责任与惩戒力度
大幅提升多项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如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完善处罚情形,新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相关处罚、信用记录公示等条款,明确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许可的惩戒措施,细化不同主体、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增强法律约束力。此外,统一将条例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步调整海关相关表述,确保表述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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