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深入说明2026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
2026 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基加利修正案》),实现2026 年度氢氟碳化物(HFCs)生产和使用(均指受控用途,以下同)控制目标,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目标导向、稳中求进、分段实施、分类施策的工作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发展需求和 2024、2025 年度HFCs 配额实施情况,在保持 HFCs 配额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国家履约目标实现。本方案适用于 HFCs 生产(含副产,以下同)单位和进口单位,适用受控物质包括《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公告2021年第 44 号)规定的“第九类 氢氟碳化物”中的18 种物质。
二、配额总量设定
我国 HFCs 生产和使用的基线值,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为单位,分别为基线年(2020—2022 年)我国HFCs 的平均生产量和平均使用量,再分别加上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和使用基线值的65%。据此,确定我国 HFCs 生产基线值为 18.53 亿tCO2、HFCs 使用基线值为 9.05 亿 tCO2(含进口基线值 0.05 亿tCO2)。
2026 年度我国 HFCs 生产和使用总量控制目标保持在基线值,通过设定生产配额总量实现生产量控制目标,设定内用生产配额总量和进口配额总量实现使用量控制目标。即2026 年度HFCs生产配额总量为 18.53 亿 tCO2,内用生产配额总量为8.95 亿tCO2,进口配额总量为 0.1 亿 tCO2,与 2025 年度相同。

三、配额总量分配
(一)分配范围
1.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2026 年度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分配范围为有HFCs生产设施且 2025 年度永久性配额调整后有配额的单)。
2.HFCs 进口配额2026年度HFCs进口配额分配范围为有实际贸易需求的进口单位,与 2025 年度相同。
(二)分配数量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以吨为单位按品种分配,进口配额以 tCO2为单位发放,不限制 HFCs 品种。本次分配在 2025 年度配额(含增发配额)基础上,根据HCFCs淘汰的替代需求,增发 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生产配额3000 吨,其中内用生产配额 3000 吨。根据半导体行业发展需求,增发一氟甲烷(HFC-41)生产配额 50 吨,其中内用生产配额50吨。本次及 2025 年度的增发配额均为年度配额,仅2026 年度有效。对于配额总量中暂未分配的部分,生态环境部将根据履约工作进展和相关行业需求,商有关部门研究分配方案。
(三)分配方法
本次配额分配方法如下:1.HFC-245fa 和 HFC-41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生产单位根据 2025 年度永久性配额调整及增发后的配额加上2026 年度增发配额,确定 2026 年度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Q2026 — 2026 年度某品种 HFCs 生产配额或内用生产配额,单位:吨;Q2025 — 2025 年度永久性配额调整及增发后某品种HFCs生产配额或内用生产配额,单位:吨;R — 生产单位 2025 年度永久性配额调整及增发后某品种HFCs内用生产配额量占全国内用生产配额总量比例;Q 增总 — 2026 年度某品种 HFCs 生产配额或内用生产配额增发总量,单位:吨。本次分配后各生产单位的相关品种HFCs 生产配额量应符合其生产设施环评管理要求,超出部分按比例分配给其他生产单位。
2.其他品种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其他品种 HFCs 生产单位可申请的2026 年度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与 2025 年度永久性配额调整及增发后的配额相同。
3. HFCs 进口配额
(1)基线年有 HFCs 海关进口贸易记录的进口单位,以不超过记录中最大年度受控用途 HFCs 进口量为基准,确定2026年度 HFCs 进口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Q 进口—HFCs 进口配额,单位:tCO2;Ia—某年度受控用途 HFCs 进口总量,单位:tCO2,其中a 为基线年。
(2)有实际贸易需求的进口单位,在增加的20%进口配额内,2026 年期间可直接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但附 2 中所列进口单位需在其2026 年度进口配额使用完后才能申请。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配额核发
HFCs 生产单位和附 2 所列进口单位应于2025 年10 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提交 2026 年度 HFCs 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申请及相关材料,并遵循按需申请原则,申请的配额量不大于根据本方案分配方法确定的配额量。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 2026 年度HFCs 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五、配额调整HFCs 生产单位可申请调整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调整。配额调整包括申请 2026 年度配额时的调整和获得2026 年度配额后实施过程的年中调整。
(一)调整原则
1.配额调整分为年度配额调整和永久性配额调整。
2.用于调整的配额须为根据本方案确定且未使用的配额。
3.调整后配额量应符合该生产单位HFCs 生产设施环评管理要求。
4.具有合法生产设施但无配额的单位,允许通过配额调整获取配额。
5.同一品种 HFCs 配额可在生产单位间进行等量调整。
6.不同品种 HFCs 配额调整须遵循以下原则:
(1)调整不得增加总二氧化碳当量;
(2)任一品种 HFCs 的年度配额累计调增量不得超过该生产单位根据本方案分配方法核定的该品种配额量的30%;
(3)HFC-23 不参与调整。

(二)调整程序
有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调整需求的单位,应于2025年 10 月 31 日前提交配额申请时,同步提交符合条件的配额调整申请,包括同一品种和不同品种配额调整申请,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调整。HFCs 生产单位获得 2026 年度配额后,生态环境部根据行业需求在 2026 年期间安排两次 HFCs 配额调整,包括同一品种和不同品种配额调整。生产单位提交配额调整申请的日期分别为2026 年4月30日前和 8 月 31 日前,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调整。
六、其他事项
(一)对存在利用 HFCs 生产设施非法生产议定书受控物质被查处等情形的单位,不予发放 2026 年度该品种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
(二)HFCs 生产单位进行更名、搬迁、合并等,须参照配额调整程序进行申请,由更名、搬迁、合并等结束后存续或新设的单位承继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进口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根据履约工作进展和行业发展需求,生态环境部商有关部门可对 HFCs 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进行统一调整。
(四)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依照本方案申请配额。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开展2026 年度配额执行情况的核实工作。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配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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