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辅导-GRS标准废水/污泥处理系统要求(区分场内与场外处理)
校准 227:鸭群黑暗期要求
参考文件:RDS-101-V3.0(AW2.7,负责任羽绒标准)现状:鸭子养殖主要以产肉为目的,羽绒为次要产物。全球范围内,企业为鸭群设置强制黑暗期时,执行标准因运营所在国家及各国肉鸭养殖行业通行规范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且 RDS 标准的要求与部分行业规范不相符。纺织品交易所(Textile Exchange)认为,需结合行业通用做法更新 RDS 标准。本校准规则与纺织品交易所即将推出的统一标准拟用表述保持一致。解读:当 RDS 标准 AW2.7 条款的既定要求无法执行时,可按以下方式实施:除 4 周龄以内雏鸭在加热灯下育雏的情况外,鸭群夜间应获得至少 6 小时的连续黑暗期(或近黑暗环境),且黑暗期开始前需有 30 分钟的 “黄昏” 过渡,结束后需有 30 分钟的 “黎明” 过渡。此外,白天需保证至少 8 小时的光照时间。

校准 223:废水 / 污水 / 污泥处理系统要求
参考文件:GRS-101-V4.0(C2.3e、C2.3f,全球再生标准)现状:GRS 标准允许废水在场内或场外处理。许多运营方将废水送往公共污水处理厂(CETP,可能为私营或政府所有)进行场外处理。GRS 标准中 “废物 / 污水” 章节规定,公共污水处理厂需符合 GRS 4.0 版附录 D 的要求(该附录基于 ZDHC《废水指南》制定)。但实际中,公共污水处理厂通常仅遵循当地或国家政府标准,而这些标准往往比 ZDHC 标准更为宽松;此外,认证机构无法对公共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进行审核,这导致 GRS 合规性存在缺口。同时,GRS 标准对污泥的规范处理与处置要求模糊,未提及任何评估污泥属性的指导性参数,而认证机构在审核场内处理系统时亟需此类参数。解读:所有 GRS 认证场所均需建立体系,确保废水得到妥善处理,无论采用场内处理工艺还是委托场外服务提供商处理。根据废水处理地点的不同,具体要求如下:
场内处理系统:需符合 GRS-101-V4.0 C2.3.a 条款的标准。污泥管理方面,场所需向认证机构提供其与污泥处置承包商签订的有效合同副本。
场外处理(公共污水处理厂):场所需向认证机构提供证据,证明公共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后废水 / 污水符合当地或国家法定参数。
a. 认证机构应通过核查公共污水处理厂的许可文件、与认证场所或地方污染控制委员会等其他系统参与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确认其合法运营。
场所需提供证据,证明公共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符合当地或国家法定参数。

校准 232:认证机构暂停情形下的转移审核
参考文件:ASR-112-V2.0(C3.4)现状:转移审核是一种简化的审核方式,旨在当企业在再认证周期外出现紧急需求时,便于其在不同认证机构(CB)之间过渡。ASR-112-V2.0 标准允许在认证机构撤销资质的情况下进行转移审核,但不允许在认证机构间自愿转移时采用。当认证机构被暂停资质时,其客户可能认为有必要转移认证以控制风险、确保服务连续性。解读:当为某机构提供认证服务的认证机构被暂停该机构的认证范围,且在转移审核实施前 7 个自然日仍处于暂停状态时,可开展转移审核。有关转移审核的更多信息,请参见 ASR-112-V2.0 C3.5 条款。在此情形下,承接认证的后续认证机构在通过 dTrackit 系统提交其出具的范围证书数据时,需在 “scLegacyNo”(原范围证书编号)数据字段中注明前认证机构的范围证书编号;同时,需遵循纺织品交易所关于转移审核的报告要求,以确保费用计算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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