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S认证辅导-社区农户资质标准:需满足经济+信息限制,且至少符合2项附加条件
原则 7 - 团体认证
采用团体认证模式的组织,需指定一名团体管理者,由其负责建立并实施团体管理体系,指导团体成员(即个体生产者)开展工作,以实现技术与财务资源的高效利用。
7.1 团体架构
7.1.1 关键条款
团体由一个 “法律实体” 进行管理,该实体代表全体团体成员,且作为申请人或认证组织,代表成员履行相关职责。
目的与说明:
1)本条中的 “法律实体” 可指合法成立的组织(如商业企业、协会、合作社、非政府组织等),或在材料生产国具备必要合法经营授权的个人。
2)作为申请人或认证组织的法律实体,可自行担任团体管理者,也可委托其他主体代其履行团体管理者职责。
3)若法律实体具备足够的能力与资源管理多个范围证书,且每个认证团体由不同的团体管理者负责,则该实体可管理多个认证团体。
4)团体成员可为农场主或社区农户(定义见下文 7.1.3 条款)。
5)团体成员需明确:无论是法律实体还是团体管理者,均作为申请人或认证组织,代表其履行团体成员相关职责。

7.1.2 重要条款
组织、团体管理者及所有团体成员,需全部位于同一国家内或欧洲范围内。
目的与说明:
1)本条中的 “欧洲” 指欧盟成员国,以及英国、挪威和瑞士。
2)对于社区农户团体(包括哺乳动物及水禽养殖生产者):任一农场成员与团体管理者总部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 500 公里。
7.1.3 重要条款
若团体由社区农户组成,团体管理者需留存证据,证明每位成员均满足以下资质标准:
a. 农户面临显著的经济限制,例如缺乏资本资产、融资渠道有限(即缺乏规模经济优势);
b. 农户面临显著的信息限制,包括技术知识匮乏、获取市场信息的渠道有限;
c. 农户还需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中的两项:
i. 土地保障程度低或无土地保障;
ii. 农户为独立经营,未与为其生产纤维的企业存在附属关系;
iii. 农场依赖农户家庭劳动力开展生产;
iv. 动物纤维是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
v. 农场的农业投入水平相对较低,且相较于特定商品及场景下的产量范围,其产量处于较低水平;
vi. 农场的土地占用面积相对较小。
目的与说明:
1)本条款仅适用于社区农户团体认证。
2)农户无需与其他农户共享土地,即可具备社区农户团体认证的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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