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废水处理核心要求:场内处理需符ZDHC标准,场外需确保设施容量合规

发布时间: 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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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用水与排水
5.4.1 次要要求​
组织应设定具有实际意义的用水改进目标,并每年审查目标达成进度。​
目的与说明:​
1)本项标准的目的是要求组织证明其在节约用水方面的真诚努力,不强制要求公开目标。​
2)在评估所设定的改进目标是否具有实际意义时,审核员应考虑组织的现有水平,以及何种程度的改进是充分且 / 或可行的。​
5.4.2 主要要求​
组织应每月对用水量进行计量,并保存相关记录。​
5.4.3 主要要求​
组织应监控自身在用水相关法律要求方面的合规情况。​
5.4.4 主要要求​
组织应监控并保存自身在废水 / 污水相关法律要求方面的合规记录。​
目的与说明:​
1)场外处理:集中污水处理厂(CETP)需具备合法运营资质,需提供与认证场所或当地污染控制委员会等其他系统参与方签订的许可、协议或合同作为证明。​
5.4.5 次要要求​
组织应制定排水计划,其中需包含废水流向及排放点信息。​
5.4.6 主要要求​
若组织选择在场内处理废水,则在向环境排放前,需符合 ZDHC(有害化学物质零排放联盟)《废水指南》(WWG)最新版本中(重金属、常规指标及阴离子)参数的基础级、进阶级与愿景级要求;若国家或地方要求更严格,则需遵循更严格的要求。​
目的与说明:​
1)达成不同等级要求的时限,详见《ZDHC 废水指南行业标准实施方法》最新版本的规定。​
2)羊毛洗涤厂的羊毛洗涤废水最终排放,需满足以下化学需氧量(COD)限值:​
・粗羊毛:25 克 COD / 千克含脂羊毛;​
・细羊毛:45 克 COD / 千克含脂羊毛。​
3)人造纤维素纤维(MMCF)生产商需遵循《ZDHC 人造纤维素纤维指南》最新版本中的 “废水” 章节要求。​
4)ZDHC《废水指南》最新版本的适用范围不包含聚合物生产、溶解浆及原毛洗涤产生的污水排放;但一旦 ZDHC 发布针对上述领域的专项指南版本,组织需遵循该版本要求。​
5)对于有明确日期引用的文件,仅适用所引用的版本;对于无明确日期引用的文件,适用该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版)。​


5.4.7 建议要求​
对羊毛及其他动物纤维进行洗涤,且在场内处理洗涤废水后排放的洗涤厂,需至少采取以下一项措施,从洗涤过程产生的氧化油脂、纤维、羊毛粗脂或污泥中回收价值:​
a. 回收后作为化学原料出售;​
b. 生产堆肥或液体肥料;​
c. 制造建筑材料等产品;​
d. 通过厌氧消化或焚烧处理并回收能源。​
目的与说明:
1)落实本项标准的羊毛及其他动物纤维洗涤厂,可豁免洗涤前对原毛进行体外寄生虫药剂检测(参见标准 5.2.16)。​
5.4.8 主要要求​
废水检测需至少每 6 个月开展一次,由经过培训的人员(内部员工或外部服务提供商)执行,并使用 ZDHC 认可的废水检测实验室指定的设备。​
目的与说明:
1)本项标准仅适用于设有场内废水处理设施的组织。​
2)组织需提供培训证明及所用设备的相关凭证。​
5.4.9 次要要求​
若组织选择在场外处理废水,需确保处理设施具备足够的容量以接收其产生的废水量。​
5.4.10 主要要求​
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需得到妥善处理与处置。​
目的与说明:
1)对于设有场内处理设施的组织:需提供场所与污泥处置承包商签订的有效合同副本。​
2)对于选择场外处理的组织:集中污水处理厂(CETP)产生的污泥需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参数要求。


5.4.11 建议要求​
废水从生产系统排出后,需采用反渗透水处理技术进行处理。​
目的与说明:​
1)本项标准适用于设施层面(即不适用于农场层面)。​
5.4.12 建议要求​
需建立自动控制系统,为洗涤过程供水。​
目的与说明:
1)本项标准适用于设施层面(即不适用于农场层面)。​
5.4.13 建议要求​
组织应建立水再利用系统,在废水排放前进行再利用,以最大限度利用水资源并减少总用水量。​
目的与说明:
1)本项标准适用于设施层面(即不适用于农场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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