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WS认证咨询-加工设施环境管理:需建EMS体系,含人员负责、指标追踪与年度改善计划
原则 5—— 加工设施
在自有设施内负责认证材料初始加工的组织,需采用环境管理体系。该体系涵盖化学品合理使用、废弃物管理、水资源利用、废水与污水处置、废气排放及能源消耗。加工设施需通过提升效率与持续改进,强化资源管理。
5.1 环境管理体系
5.1.1 主要要求
组织需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EMS),该体系应包括:
a. 指定一名管理层人员负责体系实施;
b. 制定体系更新程序,确保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
c. 制定程序,对相关环境指标(如能源使用、水资源使用、废水 / 污水、废气排放、废弃物管理)进行记录、测量与追踪;
d. 制定年度目标制定 / 审查计划,实现所有指标(能源使用、水资源使用、废气排放、废弃物管理)的实质性环境改善;
e. 相关工作人员环境议题培训的程序与记录;
f. 按要求 / 适用情况更新许可文件。
目的与说明:
1)环境管理体系需与运营规模及强度相匹配。
5.2 化学品管理与限制
本 5.2 主题旨在规范组织在认证材料生产过程中的化学品管理与使用。即便认证材料的生产符合本标准要求,仍可能残留微量物质。因此,向消费者销售认证产品的最终销售方,需确保所售最终产品符合自身或指定的限制物质清单(RSL),或销售国的任何法律法规要求。
关于回收材料作为生产链初始投入品时可能含有的化学品问题,详见标准 5.2.15—— 该标准聚焦于监测和检测回收产出品(颗粒、薄片、长丝、纤维)中的限制物质。
5.2.1 主要要求
组织需建立并实施化学品管理体系(CMS),该体系应包括:
a. 监测并满足所有与化学品管理相关的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机制;
b. 相关工作人员化学品管理培训程序,必要时还需包括化学品管理体系(CMS)规范管理的培训程序;
c. 所有投入品供应商的完整信息,包括街道地址与主要联系人;
d. 所有材料中使用的全部化学品投入品的准确清单。
目的与说明:
1)不要求设施内设立专门岗位负责化学品使用管理,只需指定某人将该职责纳入其工作内容即可。
5.2.2 次要要求
每种投入品均需具备完整且现行有效的安全数据表(SDS),该表需包含英文版本,以及设施工作人员使用的其他语言版本,并符合标准 5.2.5 中的指南要求。
目的与说明:
1)安全数据表(SDS)需保持最新。
2)化学品供应商需负责提供安全数据表(SDS)的英文翻译版本。
5.2.3 次要要求
除化学品管理体系(CMS)外,组织还需保存以下文件:
a. 认证材料中使用的所有化学品投入品的准确清单;
b. 每种投入品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可用于认证材料。
5.2.4 主要要求
组织需制定并实施程序,对照本标准本主题(化学品管理与限制)中的要求,对认证材料中使用的所有化学品进行评估。
5.2.5 次要要求
组织需为生产中使用的每种物质或混合物保存安全数据表(SDS),该表有效期不得超过 5 年,且至少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a. ANSI Z400.1-2004(该标准明确了符合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危害通识标准所需包含的信息);
b. 欧盟法规(EC)No 1907/2006(《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 需结合《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安全数据表(SDS)规则,以及欧盟法规(EC)No 1272/2008(《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中引入的 GHS 其他要素在欧盟立法中的实施要求进行调整;
c.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
目的与说明:
1)任何依据符合 GHS 或已实施 GHS 的国家特定规范编制的安全数据表(SDS),均视为符合 GHS 要求。
5.2.6 主要要求
认证材料加工过程中使用的任何化学品,不得含有欧盟法规(EC)No 1907/2006(《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第 57 条所述的、且列入该法规附件 XIV 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
目的与说明:
1)仍在 REACH 审查中、尚未列入高度关注物质(SVHC)清单的物质,可用于认证产品。
2)是否豁免 “不得使用列入清单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 要求,可能取决于产品的特定最终用途(如高性能服装或运动服装等)。
5.2.7 建议要求
组织不得使用含有以下任何危险代码和 / 或风险术语的物质或混合物:
本清单依据联合国发布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编码体系制定。
H300 吞咽致命
H310 皮肤接触致命
H330 吸入致命
H340 可能导致遗传缺陷
H341 怀疑可能导致遗传缺陷
H350 可能致癌
H351 怀疑可能致癌
H360 可能损害生育能力或未出生胎儿
H361 怀疑可能损害生育能力或未出生胎儿
H370 导致器官损伤
H371 可能导致器官损伤
H372 长期或反复接触导致器官损伤
H400 对水生生物有剧毒
H410 对水生生物有剧毒,且具有长期影响
H411 对水生生物有毒,且具有长期影响
H413 可能对水生生物造成长期有害影响
H420 破坏上层大气臭氧层,危害公共健康与环境
H433 对陆生脊椎动物有害
目的与说明:
1)“混合物” 指化学品制造商销售的、具有公认安全数据表(SDS)的化学配方,而非设施生产过程中内部配制的混合物。
2)本标准适用于材料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商业化学配方,例如清洁剂、洗涤剂、油墨、染料、颜料、纺纱助剂、阻燃剂及抗静电剂。
5.2.16 建议要求
在羊毛洗涤(脱脂)前,原毛 / 纤维上的羊毛体外寄生虫杀虫剂浓度总和不得超过以下清单规定:
a. γ- 六氯环己烷(林丹)、α- 六氯环己烷、β- 六氯环己烷、δ- 六氯环己烷、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对硫磷(p,p'-DDT)、滴滴滴(p,p'-DDD)——0.5ppm;
b. 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氟氯苯菊酯 ——0.5ppm;
c. 二嗪磷、丙溴磷、毒虫畏、除线磷、毒死蜱、皮蝇磷 ——2ppm;
d. 除虫脲、杀铃脲、双甲脒 ——2ppm。
目的与说明:
1)若组织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以下内容,则本标准不适用:
明确至少 75% 相关羊毛 / 纤维的养殖者身份;
通过独立现场核查,证明本标准所列物质未用于这些养殖者的动物或动物饲养场地。
2)对于通过焚烧方式分解洗涤残留物和污泥中可能含有的上述体外寄生虫杀虫剂的羊毛洗涤(脱脂)企业,可豁免羊毛检测要求,但需至少符合以下措施之一:
回收并作为化学原料销售;
生产堆肥或液体肥料;
制造建筑材料等产品;
通过厌氧消化或焚烧进行处理并回收能源。
5.2.17 次要要求
在羊毛洗涤(脱脂)过程中,组织需根据产品技术规格,使用最适宜剂量的碱剂及其他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