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认证咨询-D2条款下的额外审核要求与风险评估全流程
发布时间: 2025-09-19
文章来源: T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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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通用审核标准
D2.1 额外审核标准
D2.1.1 认证机构应符合《纺织品交易所标准认可与认证程序》(ASR-101)中的所有标准要求。
D2.1.2 若因出具交易证书时无法提供银行收据,导致未核验财务记录即批准交易证书(参见 E2.1.1 条款),则需满足以下要求:
a. 认证机构应在下次审核中,按以下最低抽样比例核查已认证机构的已认证投入物料与产出物料的财务记录(如银行收据、SWIFT 电汇凭证、信用证、所得税记录),以确认在过往范围证书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已认证物料与未认证物料的替换情况。

b. 当认证机构发生变更时,接任认证机构应确保完成 D2.1.2.a 条款要求的核验工作;原认证机构应向接任认证机构提供一份 “未审核财务记录即批准的交易证书” 清单。
D2.1.3 认证机构应根据投入产品质量,核查产出产品质量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并审核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相关纺织品交易所标准的认证程序中包含补充信息与参考依据,可查阅参考。
D2.2 风险评估流程
风险评估流程的目的是帮助认证机构识别某一机构的高风险活动及高风险机构,为高风险活动分配更多审核资源,同时明确低风险活动无需同等程度的审查。
D2.2.1 依据《认可与认证程序》(ACP)及《禁用机构清单》(ASR-225),认证机构需满足以下要求:
a. 在与某一机构签订任何认证协议,或为已认证机构办理认证续期前,应审核该机构及其关联分包商是否具备认证资格,包括确认其是否被禁止获得认证。
b. 在将某一场所或关联分包商纳入范围证书前,应审核该场所是否具备认证资格,包括确认其是否被禁止获得认证。
c. 应主动监控,确保所有获其认证的机构及其场所、关联分包商未被禁止获得认证;若发现违规情况,需采取 D2.2.1.d 条款规定的措施。
注:若纺织品交易所发现某一已认证机构、场所或关联分包商被禁止获得认证,将通知认证机构;但识别此类情况的最终责任仍由认证机构承担。
d. 若发现此前已认证的组件、产品、货物或场所被列为受限对象(如被纳入《禁用机构清单》(ASR-225)中列明的政府制裁名单),从而丧失认证资格,认证机构应:
i. 立即通知纺织品交易所,并修订或撤销该不合格实体的相关范围证书;
ii. 在纺织品交易所规定的时限内停止所有相关认证活动;
iii. 通知该不合格实体相关产品的所有买方,告知其丧失认证资格的情况,以及在范围证书有效期内已出具的相关交易证书因此被撤销的情况;
iv. 对于丧失认证资格的第一加工方,自其丧失资格之日起,立即停止为其产品出具交易证书;
v. 对于丧失认证资格前已按标准获得认证的产品,除非纺织品交易所明确要求立即判定为不合格,否则可视为仍具备认证资格;
vi. 对于丧失认证资格的产品(第一加工方除外),自其丧失资格之日起六个月后,不得再为其出具交易证书。
D2.2.2 在确定风险等级前,认证机构还应对该机构开展背景调查,了解其过往认证历史、法律义务,并排查潜在欺诈行为。在确定风险等级时,认证机构应:
a. 考虑已收到的关于该机构的反馈意见(无论是主动征集还是被动接收,如媒体报道)。
b. 至少包含该机构的合规历史信息(如因动物福利问题被起诉的过往记录)。
c. 若背景调查发现某一场所极有可能未满足严重或重大标准要求,应将其风险等级(参见 D2.2.4 条款)提升至 “高风险”。在此情况下,认证机构应:
i. 告知该机构调整后的风险等级及调整理由;
ii. 若该机构对判定的 “高风险” 等级有异议,应告知其有权依据《投诉与反馈政策》(ASR-110)向纺织品交易所提交投诉。
D2.2.3 在每次审核前及将某场所纳入范围证书前,认证机构应:
a. 依据《认可与认证程序》(ACP 2.1)附录 C 的流程开展风险评估;
b. 为每个场所分配风险等级(参见附录 B:场所风险评估);
c. 依据 D2.3 条款开展审核,但以下情况除外:
i. 对于主要认证范围的场所,若相关标准或其认证程序中包含确定审核频次与抽样规则的其他要求(如养殖场群体),则适用该标准及其认证程序的要求;
ii. 对于纳入供应链群体认证或 “多场所抽样认证” 范围的场所(参见《供应链群体认证政策》(CCS-106)或《多场所抽样认证政策》(CCS-107)),则适用上述政策文件的要求。
D2.2.4 每次风险评估中,认证机构应依据《附录 B1:场所风险评估》为各场所分配风险等级:
a. 应按 “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的顺序审核各等级标准问题;若任一问题回答为 “是”,则适用该风险等级。
b. 若某场所的运营情况超出《附录 B1》涵盖的场景,认证机构应通过邮件联系纺织品交易所。
c. 若认证机构依据 D2.2.2 条款的背景调查,判定某场所为高风险场所,则应将其定为 “高风险” 等级。
d. 若认证机构认为有充分理由将某场所的风险等级定为高于《附录 B1》所示等级,可适用更高风险等级。
D2.2.5 每次风险评估中,认证机构应依据《附录 B2:关联分包商风险评估》为各关联分包商分配风险等级:
a. 应按 “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的顺序审核各等级标准问题;若任一问题回答为 “是”,则适用该风险等级。
b. 关于独立认证分包商的审核要求,参见 D3.4 条款《独立认证分包商管理》。
c. 若某关联分包商的运营情况超出《附录 B2》涵盖的场景,认证机构应通过邮件联系纺织品交易所。
d. 若认证机构认为有充分理由将某关联分包商的风险等级定为高于《附录 B2》所示等级,可适用更高风险等级。
D2.2.6 认证机构应将该机构旗下场所及关联分包商的已确定风险等级告知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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