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WS认证咨询-分包商可选择持有单独的范围证书
原则 6—— 监管链
组织通过保持认证材料的特性以及必要记录(包括用于确定源自 4 级的认证材料初始数量的记录),展示在认证材料追踪和处理方面可信的监管链。体系涵盖年度数量核算、认证材料销售(包括合格声明),以及在适用情况下经批准标识和声明的可选使用。
6.1 材料处理
6.1.1 主要准则
组织对认证材料进行适当标识,并将其与任何非认证材料进行物理隔离。
目的与说明:
如果现场所有材料均已通过本标准认证,则本准则为可选准则。
“适当标识” 由各组织自行定义;只要该体系在内部对所有工人清晰易懂(即避免任何员工和 / 或承包商对材料产生混淆),可以是颜色标识、数字代码、任何选定的图例、信号等。
6.1.2 主要准则
如果组织拥有存储设施,那么组织应制定相关程序,防止认证材料与其他材料混合或被替换。
目的与说明:
本准则强调在存储设施内建立清晰有效的认证材料识别体系的必要性。其目的并非强制要求在仓库内将认证材料和非认证材料的存放区域进行物理上的远距离隔离。相反,重点在于实施强有力的识别机制,在整个存储空间内区分认证材料,同时考虑不同的单元和材料特性。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直接在认证材料上贴标签,而在其他情况下,存储容器或区域使用清晰的标识即可。也有可能不需要任何标识,例如某组织的存储设施仅存放通过本标准认证的材料。
6.1.3 主要准则
如果组织将存储服务外包给分包商,那么该组织作为签约组织,需满足以下要求:
a. 分包商与签约组织无共同所有权;
b. 组织对分包商符合本标准的情况承担全部责任;
c. 在将业务外包给新分包商之前,组织需获得其认证机构的批准并更新范围证书;
d. 组织将每个分包商归类为以下任一类型:
i. 未独立通过本标准认证的关联分包商,需根据组织的范围证书,在必要时接受审核;或
ii. 持有自身本标准范围证书的独立认证分包商;
e. 组织保留所有可能用于存储认证材料的分包商名单,包括分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外包存储活动的描述;
f. 对于独立认证分包商,组织的记录需包括分包商的认证机构、TE-ID 以及范围证书的到期日。
目的与说明:
根据定义,分包商与签约组织无共同所有权。
6.1.4 主要准则
如果组织将存储服务外包给非认证分包商,那么组织需与每个关联分包商签订有效合同,明确外包工作内容,并要求分包商:
a. 满足本标准所有适用的认证准则;
b. 在分包商所在地将认证材料与所有其他材料进行物理隔离;
c. 同意允许组织的认证机构按照本标准对分包商进行审核;
d. 不做出任何与本标准相关的声明,包括声称分包商已通过本标准认证或任何使用本标准标识的行为;
e. 不将认证材料的存储进一步外包。
目的与说明:
关联分包商由签约组织的认证机构根据风险进行审核,且不得将认证材料的存储进一步外包。
6.1.5 主要准则
如果组织将存储服务外包给独立认证分包商,那么组织需与每个分包商签订有效合同,明确外包工作内容,并要求分包商:
a. 在其自身认证体系下满足本标准所有适用的认证准则;
b. 在其认证状态发生任何变化(包括暂停、撤销、到期或重新认证)后的七(7)个日历日内通知组织;
c. 在重新认证后向组织提供更新后的范围证书。
目的与说明:
分包商可选择持有单独的范围证书(即成为独立认证分包商),但并非强制要求。独立认证分包商无需作为签约组织审核 / 认证的一部分接受额外审核。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前提下,独立认证分包商可将认证材料的存储进一步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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