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S认证咨询-TC合规要求之再生材料进入供应链的必要凭证

发布时间: 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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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供应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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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称的再生材料需遵循从输入到最终产品的完整、可验证的监管链。
A5.1 生产要求的应用
涉及 RCS 产品生产和贸易的组织须通过 RCS 认证。《再生成分声明标准》要求符合《成分声明标准》(CCS)的要求,其中 “声明材料” 替换为 “RCS 材料”。
A5.2 生产与贸易
除 CCS 的要求外,所有涉及 RCS 产品生产或贸易的组织均须满足以下要求:
A5.2a 进入供应链的所有再生材料须持有经认可的认证机构(CB)签发的有效交易证书(TC)。
A5.2b 每个认证场所须对每批次的消费前和消费后再生材料含量百分比进行单独记录,并在交易证书中注明。
指导:尽管 RCS 的标签要求不强制要求分开标识消费前和消费后含量(根据 FTC 绿色指南),但 RCS 产品生产链中的企业通常需要了解最终产品的标签方式,或因自身需求需要该信息。
A5.2c 年营业额低于 1 万美元的 RCS 产品贸易商,以及仅向终端消费者销售的零售商,若不进行(再)包装或(再)贴标,则可免除认证义务。年营业额低于 1 万美元的豁免贸易商须向经认可的认证机构注册,并在年营业额超过 1 万美元或计划进行(再)包装 / 贴标时立即通知认证机构。
指导:贸易商指取得认证产品所有权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实际占有产品。
A5.2d 若再生投入与原生投入可能存在不同的生产损耗率,认证组织须通过每种材料的质量平衡公式说明已对差异进行计算。
指导:多数情况下,再生与原生投入的损耗率相近,无需调整质量平衡公式。但在某些情况下,损耗率差异可能影响最终含量声明,例如:
若使用再生棉作为投入,且其纤维长度短于原生纤维,则在梳理过程中,被梳出的短纤维很可能主要来自再生棉。这意味着产出中的再生纤维百分比低于投入量,对于低比例声明,可能导致产品声明不准确。对此,企业须:
增加再生纤维投入量以抵消预期损耗(如:使用 55 公斤再生棉纤维和 45 公斤原生棉纤维生产 50% 再生纱线),或
调整最终声明量以反映产出中实际的再生材料含量。
A5.2e RCS 产品的采购方负责设定输入材料需符合的特定标准或要求。这些额外要求独立于 RCS 及其认证流程。
指导:采购方设定的额外要求不属于 RCS 认证范围,但可在 RCS 审核过程中对其进行检查。所有此类安排须由采购方与认证机构直接协商。
部分品牌可能希望追溯再生前的原始材料来源,这超出 RCS 认证范围,但可根据品牌要求在交易证书中补充相关信息,具体安排需通过认证机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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