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18岁以下劳工的健康安全作业条件准则

发布时间: 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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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社会要求

B2.1强迫,保税,契约和监狱劳工

B2.1a所有工作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受到任何处罚或制裁的威胁。
B2.1b禁止使用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的监狱劳工。
B2.1c认证机构不得要求工人进行存款/财务担保,也不得保留身份证件(如:护照,身份证等),也不得在法律合同协议之外扣留工资。
B2.1d禁止保税劳工。认证机构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抵押劳工,也不得允许或鼓励工人通过缴纳招聘费,罚款或其他方式承担债务。
B2.1e禁止契约劳工。认证机构应在合理通知后尊重工人终止雇佣的权利。认证机构应尊重工人在轮班后离开工作场所的权利。

B2.2童工

B2.2a认证机构应遵守:

i.全国最低就业年龄;
ii.或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iii.或任何其他指定的例外;
iv.并且不得雇用任何未满15岁的人,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如果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规定的发展中国家例外情况,若当地最低年龄法定为14岁,则可适用较低年龄。
B2.2b认证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招募童工或剥削儿童。如果发现儿童直接或间接为认证组织工作,后者应寻求一种敏感而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以便将儿童的最大利益放在第一位。
B2.2c认证机构不得雇用18岁以下的年轻工人,或在危害其健康,安全或道德操守,和/或损害其身心,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条件下。
B2.3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
B2.3a未经认证机构管理层事先授权,工人有权加入或组建自己选择的工会或工人协会并集体谈判。认证机构不得干涉,阻碍或阻止此类合法活动。工人也有权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人协会。认证机构不得干扰,阻碍或阻止此类合法活动,也不得营造对工会和工人协会形成有敌意的气氛。
B2.3b如果法律限制或禁止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认证机构不得妨碍其他形式的独立和自由工人代表和谈判,符合国际劳工标准。
B2.3c认证机构不得因工会会员或其工会成员或其合法工会活动而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惩罚工人代表或工会会员,符合国际劳工标准。

B2.3d认证机构应根据国际劳工标准,允许工人代表进入工作场所,以履行其代表职能。
B2.4歧视,骚扰和虐待

B2.4a认证机构应在招聘,薪酬,培训,晋升,终止或退休方面尊重平等机会。
B2.4b认证机构不得参与,支持或容忍就业歧视,包括招聘,雇用,培训,工作条件,工作分配,薪酬,福利,晋升,纪律,终止或退休,基于性别,年龄,宗教,婚姻状况,种族,种姓,社会背景,疾病,残疾,怀孕,种族和民族血统,国籍,工会组织的成员,包括工会,政治派别,性取向或任何其他个人特征。
B2.4c认证机构应尊重和尊重所有工人。

B2.4d认证机构应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制定所有就业条款和条件,而不是基于个人特征或信仰。
B2.4e认证机构不得参与或容忍任何形式的欺凌,骚扰或滥用行为。这应包括禁止身心约束。
B2.4f认证机构应制定书面纪律程序,并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向其工人解释。应记录所有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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