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S认证咨询-RCS回收材料之从来源核实到回收量记录规范
A4 - 回收材料要求
预期成果
符合本标准的申报材料满足既定的回收材料定义。
指导说明:材料回收商有责任从其直接供应商(材料收集商或材料集中商)处收集任何所需文件。材料收集商或材料集中商若愿意,可申请 RCS 认证,但并非强制要求。
回收材料供应商的核查
直接向认证组织供货的材料收集商和 / 或材料集中商,需接受认证机构的额外核查。
认证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材料收集或集中的直接供应商进行风险评估。
认证机构应保存向回收客户供货的所有收集商和集中商的名单。每年从该名单中选取 10% 进行额外核查,其中 2% 进行实地检查。
如有可能,认证机构应尽量避免连续两年对同一地点进行检查。
对材料收集商和材料集中商的直接核查,应致力于核实回收材料申报表格的真实性以及以下信息:
所有申报材料符合回收材料的定义(A1)。
所有申报材料被正确识别为消费前或消费后材料(A1)。
对所有申报材料的来源进行审查。
纺织交易所不会对材料收集商或材料集中商的检查收取费用。
这 10% 的额外核查可包括以下内容:
与材料收集商和集中商远程沟通,对额外的材料申报表格进行审查。
在线调查供应商,核实其为合法供应回收材料的企业。
与材料收集商和集中商直接沟通(如电子邮件、电话)。
对材料收集商和集中商进行实地走访(这 2% 包含在 10% 之中)。
要求对运营进行基本参观,进行访谈以确认材料来源。我们寻求合理确认材料申报表格的准确性。
风险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
使用消费前材料作为投入
向 GRS 材料回收设施大量输入材料的设施
文件不一致
豁免:认证机构可豁免政府所有 / 运营的收集商或集中商实体(如市政当局),或仅接受捐赠的收集商或集中商,使其无需签署回收材料供应商协议。
A4.1 材料回收
A4.1a 参与材料回收(如 A1 所定义)的实体需接受 RCS 认证。RCS 要求符合含量声明标准的要求,其中 “申报材料” 被替换为 A1 部分所定义的 “回收材料”。
A4.1b 此外,参与材料回收的实体应:
i. 核实所有回收材料来源在相关职能方面具有合法运营授权,并保留相关文件副本。
指导说明:在初次审核前,材料回收商应向其认证机构提交所有回收材料来源的清单。这使认证机构有时间核实参与材料收集和集中的实体的合法运营授权,并评估任何风险领域。这里提及的 “所有回收材料来源” 不包括从个人处收集的材料。
ii. 与所有回收材料供应商(参与材料收集和 / 或材料集中的实体)签订有效的回收材料供应商协议(见附录 B)。
iii. 从供应商处收集并留存所有回收材料投入的已填写完整的回收材料申报表格(见附录 C)。回收材料申报表格应至少每年收集一次,或在回收材料来源发生变化时收集。
指导说明:如果回收材料已通过经认可的等效标准进行核实,那么只要所有相关文件提交给材料回收设施和认证机构,这些回收材料将被 RCS 接受。
被接受的等效标准是那些经纺织交易所批准,且满足或超过 RCS 对回收材料核实要求的标准(即核实这些材料否则会进入废物流)。见纺织交易所接受的等效标准。若要考虑标准的等效性,可将标准发送至 Integrity@TextileExhange.org 提交给纺织交易所。
iv. 检查所有 incoming 回收材料货物,确认它们不是原生材料;确认其被正确识别为消费前或消费后回收材料,并留存检查记录。
指导说明:原生材料应定义为任何不符合 A1 中 “回收材料” 定义的材料。接收回收材料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培训并被指导识别任何是或可能是原生材料的材料。
如果识别出原生材料或其被错误标注为消费前或消费后材料,应对来自相关供应商的所有 incoming 产品采取加强控制措施,并通知材料供应商和认证机构。
如果怀疑或识别出原生材料,应立即将其从回收材料库存中移除,直到进一步调查确认其身份。在所有发现原生材料的情况下,都应通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自行决定是否与供应商进行进一步调查。
v. 为所有 outgoing 的 RCS 认证产品申请交易证书。
A4.1c 从自身加工过程中收集回收材料的材料回收商,应留存以下记录以核实其回收量:
i. 所有进入回收流程的材料记录。
ii. 回收材料的描述以及收集废料的阶段。
iii. 任何其他相关转移单据。
iv. 可以使用回收材料申报表格代替上述列出的记录(见附录 C)。
指导说明:从自身流程中加工和回收回收材料的材料回收商,在将材料欺诈性或不准确地识别为回收材料方面可能存在较高风险。认证机构应根据回收材料的定义对材料进行评估,以核实材料识别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