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如何制定工资差距覆盖计划及遵循工作时间规定
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GOTS)第 4.4.8.10 节:“认证实体应制定计划以弥补工资差距,并向其工人支付生活工资。”
指导
系统地向采购商分享工资差距计算结果,询问他们需要多长时间提高价格以弥补工资差距,并记录他们的回答。
制定一份计划(由有权实施该计划的人员签署)。
计划应包括逐年减少工资差距直至完全消除差距的义务。
计划应考虑到生活工资会因通货膨胀、税收和法定扣除而发生变化。
确保该计划是在与公认的工会进行对话的基础上制定的;若没有工会,则与选出的工人代表进行对话。
让采购量占比超过 20% 的采购商参与进来,以便讨论他们将如何推动工资改善。
GOTS 第 4.4.9 节 “工作时间”
指导
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国际框架制定了工业生产相关的工作时间最低标准,认证实体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予以遵守。工作时间也可由国家法律、集体谈判协议或行业基准标准进行规范。
第 4.4.9.2 和 4.4.9.3 小节中列出的工作时间原则基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框架,是认证实体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遵守的最低标准,即使国家法律、集体谈判协议或行业基准标准对工人的保护力度较弱。另一方面,如果国家法律、集体谈判协议或行业基准标准对工人的保护力度比国际劳工组织的最低标准更强,认证实体应采用在工作时间、每日或每周休息时间以及加班方面对工人最有利的一套规则。
认证实体应考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服装和鞋类行业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中提到的可能导致制造业过度工作时间的因素。
“工作时间” 一词是指受雇人员听从认证实体安排的时间;不包括受雇人员无需听从认证实体安排的休息时间。本小节所确立的原则涉及正常工作时间,即排除加班时间后,一天或一周内依法可工作的小时数。
每周休息时间应尽可能:(1)同时给予认证实体内所有相关人员;(2)与该国或该地区传统或习俗所确定的休息日一致;(3)尽可能尊重宗教少数群体的传统和习俗。
加班是指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
“自愿” 意味着加班不得强制,不应受雇主的随意支配,且需符合国家法律。如果就业合同中列举的加班要求得到国家立法或集体谈判协议的允许并与之相符,则应视为自愿加班。
对于兼职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少于可比全职员工的受雇人员),只要其每周工作总时长不超过全职员工允许的总时长(正常工作时间 + 加班时间),则每周加班最多 12 小时的限制不适用。
参考文献
a. 《1919 年工业工作时间公约》(第 1 号公约)
b. 《1921 年工业每周休息公约》(第 14 号公约)
c. 《1930 年商业和办公室工作时间公约》(第 30 号公约)
d. 《1957 年商业和办公室每周休息公约》(第 106 号公约)
e. 《1994 年兼职工作公约》(第 175 号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