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S认证咨询-团体认证的构建与管理之从原则到实践的全面指南

发布时间: 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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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7 - 团体认证
实施团体认证模式的组织需指定一名团体管理者,负责创建并实施团体管理系统,引导团体成员(即个体生产者)有效利用技术和财务资源开展工作。
7.1 团体构成
7.1.1 关键标准
团体由一个法律实体管理,该法律实体代表全体团体成员,并被视为代表其成员的申请人或认证组织。
目的与说明:
在此语境下,“法律实体” 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组织(如商业企业、协会、合作社、非政府组织等),或在材料生产国拥有必要法律授权进行运营的个人。
作为申请人或认证组织的法律实体,既可以自行担任团体管理者,也可以聘请另一方代表认证组织履行团体管理者的职责。
一个法律实体若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管理多个范围证书,则可以管理多个认证团体,但每个认证团体需由不同的团体管理者进行管理。
团体成员可以是农场主或公有农场农民(定义见下文 7.1.3 标准)。
团体成员应明确,无论是法律实体还是团体管理者,都是代表他们作为团体成员的申请人或认证组织。
7.1.2 主要标准
组织、团体管理者和所有团体成员均位于同一个国家或欧洲范围内。
目的与说明:
在本语境下,欧洲定义为欧盟国家,加上英国、挪威和瑞士。
对于公有农场农民团体(包括哺乳动物和水禽生产者):任何农场成员与团体管理者总部的直线距离应在 500 公里以内。
7.1.3 主要标准
如果团体由公有农场农民组成,团体管理者需保留证据,证明每个成员符合以下资格标准:
a. 农民面临重大经济限制,如缺乏资本资产且融资渠道有限(即缺乏规模经济);
b. 农民面临重大信息限制,包括缺乏技术知识且获取市场信息的渠道有限;
c. 农民还应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中的两条:
农民土地保障较少或无土地保障;
农民独立经营,不隶属于其为之生产纤维的公司;
农场依赖农民家庭劳动力;
动物纤维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
相对于特定商品和环境下的产量范围,农场使用的农业投入相对较低,产量也相对较低;
农场占地面积相对较小。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仅适用于公有农场农民团体认证。
农民不一定需要与其他农民共有土地才能符合公有农场农民团体认证的资格。
7.2 团体管理系统
7.2.1 关键标准
组织设有团体管理系统。
目的与说明:
团体管理系统是由团体管理者在所有团体成员的参与下制定的,包括书面程序、模板和非语言指令,有助于团体有效地组织并实现其目标(即明确分配所有职责)。团体管理系统为管理团体、支持和监督团体成员提供必要的框架和流程,并分配资源以开展确保符合标准适用标准所需的活动。
7.2.2 关键标准
组织任命一名团体管理者,负责领导团体管理系统,并确保所有团体成员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目的与说明:
理想情况下,团体管理者应属于代表团体成员的同一组织(即法律实体);然而,团体管理者也可以是该组织委派的不同实体(如签约人员,或为此特定目的聘请的咨询公司)。
7.2.3 主要标准
团体管理者根据谁更有能力实现证明团体符合标准相关标准的结果,在团体中的不同角色(如管理人员、成员、承包商等)之间分配职责。
目的与说明:
团体管理者可自由在团体的不同角色间分配职责,只要所有相关要求都由有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充分落实,且团体的每个成员都能证明符合要求。
7.2.4 关键标准
团体管理系统应包含详细的书面程序,说明团体证书的管理方式,至少包括以下要素的程序:
a. 团体成员的批准与制裁;
b. 记录保存;
c. 团体成员和管理人员(如官员、助理、内部检查员)的培训;
d. 处理成员申诉的机制;
e. 对团体成员进行内部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标准;
f. 对团体成员提出的纠正措施进行跟进;
g. 监测团体及团体成员使用标识和声明的合规情况。
目的与说明:
团体管理者应具备涵盖所有要求要素且细节适当的书面程序,并能证明这些程序正在执行。
对于接受和增加新的公有农场农民团体成员,团体管理者需记录对其资格的评估。
团体成员的申诉可能包括对团体管理者实施的任何制裁提出上诉的权利、与成员权利 / 费用相关的问题以及数量核对等问题。
7.2.5 主要标准
团体管理者需保留以下记录:
a. 系统的书面管理结构(即组织结构图);
b. 完整且最新的团体成员名单;
c. 每个成员签署的成员协议,明确该成员属于某一范围证书的一部分,以及团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接受团体管理者的定期检查和认证机构的审核;
d. 每个农场填写完整的农场调查问卷;
e. 每个农场的多边形数据(即 GIS 形状文件),显示农田的位置和范围;
f. 所有成员的内部检查记录,显示场地是否符合所有适用标准;
g. 同时属于其他范围证书的任何团体成员的记录,包括认证组织的名称和认证类型(如个体或团体);
h. 仅适用于公有农场农民团体:团体层面的记录和计划副本。
目的与说明:
团体管理者应提供涵盖本标准所有要求的书面记录。
如果团体由公有农场农民组成,7.2.5.g. 不适用。公有农场农民团体的成员只能属于适用于该公有农场农民团体的单一范围证书。
7.2.5.h. 仅适用于公有农场农民团体。在其他农场团体中,除非另有说明,每个个体成员应拥有其特定的记录和计划。
关于合规程度:
如果团体管理者部分满足每项要求,例如,除一名成员外其他成员的细节都有,则合规程度为次要。
如果团体管理者有大多数成员但并非所有成员的细节,则合规程度为主要。
如果团体管理者对标准的一项或多项要求完全没有细节,则合规程度为关键。
7.2.6 主要标准
团体管理者应支持其团体成员满足标准适用原则中列出的所有相关标准。
目的与说明:
团体管理者应确保所有团体成员根据其生产材料的特定范围和情况,遵守标准的所有适用标准(即标准的其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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