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S认证咨询-动物处理与运输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
AW4. 处理与运输
期望结果:建立良好的人畜关系,在农场内及农场外对动物进行处理和运输时,要以保护动物福利的方式开展。
AW4.1动物应得到人道对待;虐待动物是不可接受的。
本标准不仅关乎杜绝任何虐待动物的行为,还要求采用人道的处理方式。人道处理会考虑动物的行为习性,鼓励羊驼自主移动,而非强迫它们行动。
如果能冷静且安静地处理羊驼,管理任务会更容易开展,而且羊驼和农场工人所承受的应激也会更小。人道处理还能在处理人员和动物之间建立积极的关系,这样当需要近距离接触时,不会给羊驼造成痛苦。
处理羊驼的人员应留意动物出现应激的迹象,例如它们是否发出哼哼声或吐口水,并应采取相应措施来应对,比如动作更缓慢些、减少噪音、如果需要捕捉羊驼就将它们转移到更小的围栏里,避免追赶它们,或者干脆暂停任务,让羊驼先平静下来再继续。
AW4.1.1 虐待行为包括粗暴的身体接触,如踢打、撞击、对着羊驼猛摔门、绊倒、扔摔动物、拖拽羊驼的羊毛、尾巴、耳朵、头部或颈部,或者拽其后腿进行拖拉等。
AW4.1.2 处理有特殊需求的羊驼时,应格外小心,比如幼羊驼、怀孕后期的雌性羊驼、跛行的羊驼以及种用雄性羊驼。怀孕后期的雌性羊驼只有在绝对必要时才可进行处理。
AW4.1.3 不得使用电刺激棒。电刺激棒包括在处理动物时能产生电击的任何设备,也被称作电刺棒、电驱棒等。
AW4.1.4 佩戴笼头时应确保不会阻碍呼吸。
AW4.1.5 禁止使用 “丘克勒”(Chukkering)方式。“丘克勒” 是指在动物后腿前方的腹部位置系一个绳圈,系紧程度以能使其弯曲为宜,然后依次将每只后腿穿过绳圈,使球节处位于绳上,以此将动物约束成坐姿。
AW4.2应优先使用听觉或视觉辅助工具(如响板或旗帜)来引导动物,而非进行身体接触。
AW4.3驱赶羊驼步行时,不应强迫它们以会导致疲惫、热应激或受伤的速度行进。
AW4.3.1 应以平静的方式、让羊驼感觉放松的自然速度驱赶它们,速度不应快于最慢羊驼的速度。
AW4.3.2 生病、受伤、残疾、严重跛行或怀孕后期的动物只有在必要时才可移动,且移动速度应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
AW4.3.3 应制定应急预案,以便用车运输变得跛行或虚弱的羊驼。
AW4.4畜牧守护动物应适合农场环境以及预期的捕食者威胁情况。
许多动物已被成功用作畜牧守护动物。最常见的是畜牧守护犬,不过驴子和美洲驼也被使用过。守护动物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捕食者的类型和数量、畜群规模以及与该畜群建立联系的训练有素的守护动物数量。例如,美洲驼已被证明能将较小的捕食者从畜群周围驱离,但如果主要威胁来自美洲狮或其他大型捕食者,那么守护犬会更合适。对于规模较大的畜群和 / 或面临多种潜在捕食者攻击的情况,则需要多只守护动物。
AW4.5在农场负责或控制羊驼运输的情况下,应满足《负责任羊驼标准》运输指南(TG1 至 TG10)以及地区法律要求。
AW4.6养殖户应记录与羊驼所有运输相关的伤亡率,并采取措施应对较高的伤亡率情况。
AW4.7养殖户不应故意将羊驼出售给打算将其牲畜出口到国外屠宰的贸易商或经纪人。
活体出口是指将羊驼从一个国家销售或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本标准唯一的例外情况是,当活体出口是跨越单一边境到邻国,且羊驼仅通过陆路运输,并且运输能够满足运输指南的所有要求时,则可进行。
故意出售羊驼用于活体出口意味着养殖户直接将羊驼卖给只从事活体出口业务的贸易商或经纪人,和 / 或当买家已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告知养殖户,所购羊驼将被用于活体出口时。
如果养殖户通过有多个买家的拍卖场或市场出售羊驼,且养殖户无法控制谁购买这些牲畜,那么这种情况不属于故意出售用于活体出口。
活体出口给动物带来诸多福利风险,正日益受到监管和公众的严格审视。活体出口往往意味着在无法保障动物福利的条件下进行长达数天的运输。动物在运输终点可能会以不符合来源国监管要求以及《负责任羊驼标准》屠宰要求的方式被屠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