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排放的废水的质量持续符合环境许可证上规定的所有要求和限量值
GOTS第4.3.1.7节
“被认证实体应明确温室气体(GHG)排放管理,包括识别温室气体排放源,监督、量化和制定温室气体减排措施。”
指南
关于含氟温室气体列表,请参考欧盟第517/2014条例。
进一步的指南
GOTS支持旨在制止和逆转气候变化的所有倡议,这是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GOTS认证实体有义务采取措施实现这些目标,首先,要求被认证实体识别其经营范围内释放温室气体的源头,包括将释放物直接排放至大气(即:直接排放)的企业经营或管控的活动,或企业对所采购电力、热力、蒸汽和制冷的消耗(即:间接能源排放)。
要求被认证实体随着时间推移尽可能减少识别的温室气体排放。它们可能将资源集中在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之处,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应对温室气体排放(例如:基于化石燃料的活动)。虽然GOTS目前未在其供应链范围内设定时限或排放限量,其鼓励所有被认证实体评估其经营,努力实现上述目标。未来,被认证实体应该将其评估范围扩大到其自身经营中,同时也应该考虑其它层面的温室气体释放,诸如产品相关释放和供应链释放。
可将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作为被认证实体书面环境规定的一部分/一个分节。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应涵盖被认证实体制定温室气体排放识别、监测和减排活动方式。
GOTS第4.3.2.1节和第4.3.2.2节
“经过处理的污水应达到相应国家和当地法规的污水处理要求——包括关于pH值、温度、TOC、BOD、COD、脱色、(化学)污染残留物的限量值以及排放路径的规定。”
“被认证实体应遵循GOTS或当地法律要求,两者以较严格的为准。”
释义
如果当地/国家法律要求比GOTS更严格,则应遵循当地法律,反之亦然。
在GOTS认证流程范围内,应根据相应的正式环境许可证,通过合适的核实手段查看是否满足国家和当地法规要求。尤其是,核实时应确保:
a. 排放的废水的质量持续符合环境许可证上规定的所有要求和限量值。
b. 若废水在外部废水处理厂(部分)处理,则湿加工单位要有与外部废水处理厂操作方签订的有效的废水处理输送合同,且
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废水排放到接收处理厂之前必须符合的参数和相关限量值。
外部污水处理厂的操作方有该污水操作的合法授权,且持续符合国家和当地法规的要求和限量值。
要处理的废水的数量不超过现场处理厂的能力,及(或)输送合同中指定的最大数量。
指示的废水处理量与实际的加工用水数量和废水排放数量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