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与监测要求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GB/T 16157 或 HJ/T 397 规定执行;
5.1.4 20t/h 及以上蒸汽锅炉和 14MW 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5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 HJ/T 373 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5 所列的方法标准。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5468或 GB/T 16157 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 6 的规定执行。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