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关于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之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及评价标准

发布时间: 2022-07-01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部
阅读人数: 22

5 评价等级、评价范围及评价标准

5.1 评价等级

5.1.1 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一般分为三级,一级为详细评价,二级为一般性评价,三级为简要评价。

5.1.2 评价范围内有适用于 GB 3096 规定的 0 类声环境功能区域,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级增量达 5 dB(A)以上(不含 5 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加时,按一级评价。

5.1.3 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 GB 3096 规定的 1 类、2 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级增量达 3 dB(A)~5 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时,按二级评价。

5.1.4 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 GB 3096 规定的 3 类、4 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级增量在 3 dB(A)以下(不含 3 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按三级评价。

5.1.5 在确定评价等级时,如果建设项目符合两个等级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等级评价。

5.1.6 机场建设项目航空器噪声影响评价等级为一级。

5.2 评价范围

5.2.1 对于以固定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如工厂、码头、站场等):

a) 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建设项目边界向外 200 m 为评价范围;

b)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声环境保护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c) 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 200 m 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5.2.2 对于以移动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如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地面交通):

a) 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线路中心线外两侧 200 m 以内为评价范围;

b)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声环境保护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c) 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 200 m 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5.2.3 机场项目噪声评价范围按如下方法确定:

a) 机场项目按照每条跑道承担飞行量进行评价范围划分:对于单跑道项目,以机场整体的吞吐量及起降架次判定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对于多跑道机场,根据各条跑道分别承担的飞行量情况各自划定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并取合集:

1)单跑道机场,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应是以机场跑道两端、两侧外扩一定距离形成的矩形范围;

2)对于全部跑道均为平行构型的多跑道机场,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应是各条跑道外扩一定距离后的最远范围形成的矩形范围;

3)对于存在交叉构型的多跑道机场,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应为平行跑道(组)与交叉跑道的合集范围。

b) 对于增加跑道项目或变更跑道位置项目(例如现有跑道变为滑行道或新建一条跑道),在现状机场噪声影响评价和扩建机场噪声影响评价工作中,可分别划定机场噪声评价范围;

c) 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应不小于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 70 dB 等声级线范围;

5.3 评价标准应根据声源的类别和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确定声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没有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应采用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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