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章附则

发布时间: 2020-04-30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部
阅读人数: 27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五)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八)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九)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五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一章: GRS认证咨询-纺织品交易所对废物管理相关标准意见的回应
下一章: GOTS认证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章法律责任
P
热门项目
opular Items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