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第三章 海洋专用计量器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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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洋专用计量器具管理
        第七条 对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海洋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
        第九条 在用海洋专用计量器具必须进行量值溯源。已建立计量标准和有效计量检定规程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使用者应当向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已建立计量标准尚无有效计量检定规程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使用者应当委托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计量校准,保证其量值的溯源性。
   不具备计量检定或计量校准条件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使用者应当通过内部校准或比对等方式保障其量值的有效性。
        第十条 海洋专用计量器具在初次使用、检定有效期到期、出现故障维修,经核查其计量性能发生改变等情况下,投入使用前,使 用者按就近原则申请计量检定或计量校准。使用者向国家海洋局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或计量校准的,经双方确认后签订委托协议。国家海洋局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在限定期限内完成计量检定或校准,对检定合格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出具检定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对经过校准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出具校准证书。
        第十一条 对具备计量检定条件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计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计量检定周期,不得使用。对不具备计量检定条件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应当采用计量校准、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第十二条 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海洋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由涉海企事业单位依法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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