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第五章 计量技术规范
第五章 计量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海洋计量委每年向从事海洋业务活动的单位征集下一年度的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项目,经评审研究提出海洋国家、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年度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报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审批后,下达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
经国家海洋局审核同意上报的海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项目,由海洋计量委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海洋计量委根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年度制修订计划,按照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起草单位开展海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条 海洋计量委根据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组织起草单位开展起草工作。起草单位应按时提交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等有关附件资料,海洋计量委进行完整性审查。通过审查后,起草单位按规定向海洋计量委各委员、有关制造企业、计量检定机构、使用单位、相关标准的起草单位或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应在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和国家海洋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海洋计量委组织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审定工作,以会审为主,函审为辅。每项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定方为有效,参加审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书面同意方为通过,需形成书面审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根据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审定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报海洋计量委审核。审核通过后,海洋计量委报国家海洋局审批。海洋计量委应对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海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审批、编号和发布按照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
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检定规程代号为∶ JJG(海洋);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校准规范代号为∶JJF(海洋)。
第二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后,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经复审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不需要修改的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确认继续有效;
(二)对需修改的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对已不适用的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予以废止。
海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复审按照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海洋计量委负责建立计量技术规范档案,保存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项目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海洋国家、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后,海洋计量委编制相关宣贯和培训计划。
海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宣贯和培训计划经国家海洋局审核后,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宣贯和培训计划由国家海洋局审批后下达。
第二十七条 《海洋专用计量器具目录》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暂未制定海洋国家、国家海洋局部门计量技术规范的,相关单位应当制定计量校准规范,仅限本单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