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第六章 计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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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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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计量认证
        第二十八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海洋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国务院认证认可要求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后,方可开展相关的检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九条 海洋评审组编制评审员需求方案,经国家海洋局审核通过后,向涉海企事业单位征求推荐人选。海洋评审组收集推荐人选申请材料,报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被推荐人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确认后,方可承担海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技术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 海洋评审组对海洋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申请进行初审,编制年度评审计划,经国家海洋局审核通过后,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海洋评审组征集能力验证需求,编制海洋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年度计划,报国家海洋局批准后,组织具备能力验证设计和实施条件的单位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海洋评审组向国家海洋局上报能力验证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能力验证结果、后续处理措施建议等。能力验证结果出现明显偏离的海洋检验检测机构,应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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