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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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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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及海区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青岛分站、上海分站、广州分站)依法开展计量活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及海区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青岛分站、上海分站、广州分站)对列入《海洋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编制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报国家海洋局批准后,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国家海洋局。违反有关规定或不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使用海洋专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应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海洋评审组对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海洋检验检测机构编制年度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监督检查方案,报国家海洋局批准后,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国家海洋局。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海洋检验检测机构,应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国家海洋局对在海洋计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计量行为,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在海洋计量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16日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国海发〔2008〕2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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